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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外出请示、报备是中央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外出请示、报备工作,对于及时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外出报备执行自治区党委有关规定。离开呼和浩特在区内工作调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报告;离开自治区在国内工作或出国境学习考察,向自治区党委书记和自治区主席请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领导外出,应向局长请示,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三、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呼和浩特公出在区内工作或离开自治区3天以内,应向分管副局长请示,并委托副处长(主任)负责处室工作,向局办公室报备。离开自治区3天及以上,应向局长请示,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四、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离开呼和浩特公出在区内工作或离开自治区3天以内,应向分管副局长请示。离开自治区3天及以上,应向局长请示。各处室工作人员离开呼和浩特公出3天以内,向处室负责同志请示,3天及以上,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时间较长的,应向局长请示。
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其他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国家法定假期(即国务院2007年12月印发的《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所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双休日外出,须履行请示、报备手续。
六、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外出应提前2天填写《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出请示、报备单》。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事宜,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外出需向办公室报备,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工作人员外出向本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报备。
七、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可口头请示、报备。外出期间
如调整行程,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备。
八、为妥善应对重大紧急事件,保持工作联系,干部外 出期间务必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九、稽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干部外出报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附件: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出请示、报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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