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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法律、纪律,履行义务。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教育。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字:劳动改造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 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罪犯鹤减少罪犯中
具有特定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初期,被人民民主政权接收的破烂不堪,难以解决罪犯人数激增后的收押问题,更难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罪犯由于无劳动项目而做吃闲饭,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开展。如果被依法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在监狱得不到有效改造,那么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就无法实现。针对上述问题,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把组织全国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做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同时指出,凡已有这一工作的地区,应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大。主要的办法,是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政区一级鹤中央一级,共五级分工负责,划分人数,指拨经费,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这次会议后,使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在全国范围铺开。经过六十多年的调整和改革,目前劳动改造仍然在罪犯改造中占据重要地位,焕发新的生命。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罪犯,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的治本之策。建国六十多年来的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劳动在改造罪犯、预防罪犯活动中不仅有效,而且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监狱在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指导下,科学运用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三大基本手段,不仅顺利改造了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和末代皇帝傅仪,而且成功改造了数以百万计的反革命分子、敌对分子和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分子,使他们成为了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才。这种巨大的成就的取得当然取决于很多因素,但劳动改造的功绩不能抹杀,应该承认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起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具有重要的地位。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尽管我国罪犯劳动改造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遇到很多困难和挑战,但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依然十分重要,对此决不囊含糊和动
摇。
2、劳动改造的伟大作用。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使罪犯消除那些好逸恶劣、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三同步发展,从而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二)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
我国监狱工作把马克思主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学说、阶级学说、专政学说、监狱学说和劳动改造学说作为自己的理论渊源,以几十年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为实践基础,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涵可以概括为:在依法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前提下,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最终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在刑罚执行制度中,罪犯改造不仅是构成这一制度的重要基础,而且由于劳动改造的渗透使得这一制度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而罪犯劳动改造为这一特色的充分显现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离开了罪犯劳动改造的参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就会改变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本来意义和实质内涵,就会使其支离破碎,同时也难以落实到实处。因为罪犯劳动改造不仅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具体内容和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离开了罪犯劳动改造的参与,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就变成一句空话,这不仅会失去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特色内涵,同时也会使罪犯改造成为空洞说教,从而使监狱的注重目标落空。 (三)劳动改造的伟大意义。毛泽东说“人是可以改造的。”刘少奇在谈到劳动改造工作时,说了一段话构想,大致含义是:第一,人都是要吃饭;第二,是吃合法的饭,还是吃非法的饭;第三,如何让吃非法的饭的人吃合法的饭。这是劳动改造罪犯走法治化道路的先导和预期,可以理解为我国监狱追求法治的星星之火,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1、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大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来源于实践。”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2、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好欲型罪犯主要是指因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罪犯类型。这些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受、好逸恶劣、一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劳动时偷懒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了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其干部所好,贿赂、拉拢管教干部;浪荡散漫、不守法纪,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同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得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同而对这类罪犯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结合,用他们的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反过来讲,如果对这些罪犯仅仅进行单一说教,让他们坐享其成,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3、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部分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地去谋求钱财,以期满足自己的私欲。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实践中获得的。要想把罪犯劳动改造成社会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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