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异议处理办法

2022-10-10 20:58:3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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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异议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精神,校对所有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阅,并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抽检。为妥善处理论文盲审中的异议问题,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双盲评阅工作每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及被抽中的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分别送交两位校外专家评阅。在评阅意见未全部返回之前,申请人不得进行学位答辩。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经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学位答辩;如果返回的评阅意见出现异议,则本次答辩无效。

第三条 评阅书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界定为“存在异议” 1“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为“差”

2“是否同意该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结论为“须作重大修改,重新送审通过后答辩”或“不同意”

3)评价表中有任何一项评价指标低于60分;

第四条 存在异议时,根据评阅意见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2份评阅书中均存在异议时,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须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之后方可提交复审。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院系,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名额,并在校内进行通报。

(二)1份评阅书中存在异议时,原则上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须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提交复审,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

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诉,院系应从严把关,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复审。如果复审意见中仍然存在异议,则扣减相关院系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名额,并在校内进行通报。

第五条 异议论文的复审方式: (一)修改论文后进行复审

在论文修改完成后,申请人须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并附详细的论文修改说明,经导师签字同意后,重新提交学位论文送原评阅人进行复审。

(二)提出申诉后进行复审


在前述允许申诉的情形下,申请人须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并附明确详尽的申诉理由,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送另外两位专家进行复审。

申请人须自初审评阅书返回之日起10工作日内完成申诉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在学位申请有效期内,每位申请人最多有三次参加双盲评阅的机会,第二次复审须送前两次评阅中提出异议的所有评阅人进行复审。若三次评阅均存在异议,则取消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 在双盲评阅过程中,申请人及导师不得打听或查证评阅人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情况,不得有私自沟通行为,不得试图对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向持有不同意见的评阅人进行报复。若有违反此规定者,研究院将立即中止申请人的学位申请程序并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 在学位论文评阅中被明确指出存在学术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查实存在严重学术违规行为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并追究其导师责任。

第九条 充分发挥院系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上的把关作用,学校鼓励院系在论文盲审异议处理中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对于论文盲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建议提研究生院。

第十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阅结果直接与院系的研究教育年度考核以及研究生招生资源配置等挂钩。院系应采取措施督促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相关职责,对于在研究生培养及论文指导过程中未能尽责的导师,院系可以采取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招生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论文盲审异议率持续显著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的院系,研究生院将追加该院系的研究生招生名额。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复审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复旦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异议处理的规定(20068月公布,20109月修订)》和《复旦大学关于对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异议结果处理的规定(20073月公布)》同时废止。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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