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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知名专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知名专家管理,提高诊疗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知名专家是指医德高尚、甘于奉献、医学造诣深厚、在群众和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医学专家,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临床工作累计满 20 年。 (二)具备正高级技术职称。
(三)身体健康,能完成临床诊疗工作。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国医大师;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原国家拔尖人才;
3、“长江学者”、“泰山学者”; 4、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经国家审定的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中医药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
7、国家、省名中医药专家;
8、经国家审定的优秀中医药临床研修人才;
9、终身医学专家、XX市拔尖人才、A1 岗教授、A2 岗教授中特别优秀的临床专家。
二、医院成立知名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知名专家的资格评定、动态管理等工作。
组 长:XX副组长:XX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XX
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
办公室主任:XX(兼)
三、医院知名专家名单经个人申报、医院专家组评定并报医院知名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四、知名专家应开设专病门诊,专病门诊诊疗范围仅限于某一种疾病。专病门诊设在名医堂,诊察收费标准参考《XX附院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
五、知名专家应在保证完成普通专家门诊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知名专家专病门诊, 开展普通专家门诊与知名专家专病门诊总门诊量不少于上一年度同期;每周开展知名专家专病门诊次数不超过 2 次,每次不超过半天,每次接诊患者不超过 20 人次。
六、知名专家应热情接诊患者,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并按《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要求做好病历书写工作。
七、知名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若因紧急情况不能按时出诊,应提前一周向门急诊部请假,合理安排替代知名专家。
八、知名专家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事故或其他医疗质量与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并积极配合完成医疗纠纷、隐患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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