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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
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废物范围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输送(一)设置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纵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寄存,专人管理,不能与普通医疗废物和生
活垃圾混放、混装。(三)断绝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厉消毒、断绝,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四)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寄存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要有风险废物辨认警示标志并按请求做好申报注销工作。(五)输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公用输送工具,按照本单位肯定的内部输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输送到焚烧、填埋地址处置。输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址及时消毒和清洁。(六)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压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址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便扔撒、倾倒、堆放,应当按照县环保局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情况。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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