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总结月志

2022-10-16 08:24:2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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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总结


实习月志(第三个月)

实习地方: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 记录人:欧阳一鹏

本月就实习期间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及心理状态同指导老师进行了细致的交流,感谢老师在百忙之中抽调时间对学生进行谆谆教导,受益良多。案件方面主要对金水区快递二分部拖欠快递代理结算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归国华侨投资被骗案件进行分析并协助其向当地经侦部分报案要求立案侦查。

金水区快递二分部拖欠快递代理结算费的案件,我们约见了当事人在分析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后,从起诉主体、证据搜集固定、案件风险、诉讼成本周期等各个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可预见的诉讼流程,为当事人处理该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得到一致好评。

归国华侨投资被骗案件:20111021日,王清与麻林涛及其所在公司签订《合资合同,约定由王清以现金方式入股,麻林涛以知识产权折价入股,双方合作成立新公司。新公司成立后,麻林涛依《合资合同》第三款第五项:(五)焦作市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按甲方(王清)占60%,乙方占40%的比例进行过户。”为王清办理过户手续。

2012412日,王清应麻林涛要求对焦作市百灵生物科技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公司)投入440万元,该笔款项分别通过宋应240万元、康玲150万元、王清50万元转入百灵公司。20135

实习




20日,百灵公司已经实际接收440万元款项以后,麻林涛拒绝将百灵公司60%股权办理过户手续。对此王清向济源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济源市公安局经调查发现:百灵公司为武陟县木城镇和平街街民委员会(下称街委会)于20092月单独出资320万元注册设立。2010816日麻林涛与街委会签订《确认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明确约定:麻林涛对百灵公司未实际出资,股权仅为借用性质,经营中债权债务自担,经营到期无条件归还借用的全部股权。

我们认为麻林涛无实际履行《合资合同第三款第五项将百灵公司股权60%过户于王清的能力,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王清440万元拒不归还,已经构成合同诈骗。建议当事人王清向当地经侦部门控告麻林涛并为其起草控告材料。

经济活动中,风险与利益往往是伴生关系需要决策者迅速做出决断,但是在转瞬即逝的机会中如何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这就需要律师提前介入对其进行细致的规划,在纠纷产生时需要律师分析案件情况及证据后拿出合理的补救方案尽量拯救方案挽回损失。



指导老师:



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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