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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类学校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
空地下室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05.2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4.05.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类学校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室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资金,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我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各类学校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问题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教学楼、图书室、体育馆、实验楼、食堂、宿舍楼(公寓楼)、招待所等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2%修
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包括翻新)教职工住宅楼,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问题
(一)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但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客观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学校应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市人防办审核,报省人防办审批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防空地下室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本通知自2004年5月29日起施行,以往市政府下发的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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