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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重点(1)法社会学朱景文重点
法律社会学重点
一、埃利希:“活的法律”
1,活的法是相对于纸面的法而言的,指实际上有效的法律。 2,或者说活的法来源于社会生活本身,就是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 3,活的法像社会生活一样是丰富多彩和的。
4,活的法是联合体内部自发产生的,因此,人们只能发现而不了创制它们。 5,活的法是法律的主体。 二、功能主义论据包括:
第一,社会必须被当作“由相互关联的部分构成的共同组成系统,并对其进行整体”分析。
第二,因果关系是“多重的和双向的”。
第三,社会系统处于一种“动态平衡”,对系统的影响力量进行调节令系统系统内产生的变化很小。
第四,完美整合是会更高的,因此每个社会系统都会有压力和越轨行为,但通过制度化,这些压力和越轨行为常常总是被压制。 第五,变迁本质上是一种缓慢的适应本质过程,而不是革命性转变。
第六,系统变迁的投资过程是:系统外部的变迁---系统各其余部分分化程度程度的加剧---系统内部革新。
第七,通过共享价值观,系统得以整合。 三、现象学方法论的法学观点:
第一,研究者不仅要着眼于法律条文,而更要看到其在人们引申头脑中的反映,即法律是如何被人们概括并接受的。 第二,研究者要注意法律内化到社会成员心目中的过程、方式以及内化的结果。
第三,研究者要认识到即使人们对法律进行了正确的理解和接受也绝不意味着他们一定按法律立法的规定行为。
第四,强调现实生活中曾中实际支配人们行为的“活法”的重要性。 四、冲突论观点
冲突理论认为,稳定和一致只是一个人们的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而以暴力、斗争、战争等形式整体表现出来的冲突,才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
因此,法律社会学就应研究法律概念、制度和程序在防止、减少或发挥作用化解冲突中如何发挥作用;法律政府机构如何创制,其与非法律即非机构的关系如何等。 五、现实主义法学的特征 1. 倡导以预测论的观点对待来看待法律的本质
2. 主张法官在创制法律的过程编著中应该起非常重要的作用 3. 主张司法判决不是基于法律规则、原则、先例,而是根据法官无意识的偏见作出的
4. 主张以法律运用的效果来评审法律 六、霍姆斯的观点 第一, 实用主义观点 第二, 经验主义观点 第三, 法律预测的观点
第四, 现实主义观点 七、法律文化的结构(要素)
(一)法律认知取向:人们对各种与立法有关的事物、行为、状态及它们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判断。
(二)法律情感取向:与法律符号结合体情绪的情绪体验。
(三)法律评价取向:人们如何对那些与法律相关的价值进行和
选择。 八、阐释关于社会分层的社会学解释 (一)功能主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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