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编写和内容的基本要求

2022-10-30 15:09: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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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制度编写和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名称:包括制度“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等。

二、内容:

1规章制度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程序、管控环节、具体要求、责任追究、执行监督部门、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特别提示:根据国网公司要求,制度须具备考核内容(含奖惩、责任追究、考核评价、检查),包括直接规定的考核内容和间接引用的考核内容。

2 规章制度中各项管理要求应包含操作部门、操作条件、操作程序、期限等要素,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避免使用“定期”“及时”“一般”“原则上”等用词。

3、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注意与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协调,避免与现行规章制度相重复、不衔接的情况。如果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与其它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应在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并在附则中注明废止现行规定有关条款。

三、制度的格式及规范

1制度应当内容合法、概念准确、体例规范、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2制度的格式:办法、规定、制度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分条序列,意见以公文格式要求。

3、规章制度体例统一使用章、节、条、款、项、目结构编写,根据其内容情况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内容广泛、程序复杂的规章制度采用章(节)、条、款、项、目格式;内容单一的规章制度如无需要则不必分节,可直接采用条、款格式。

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加括号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详见下表“规制度格式要求”

4、规章制度的题注应当载明批准机关、通过日期。 四、试行制度对需通过实践继续规范、完善的制度可以先试行或暂行;试行期或暂行期不宜超过三年。

五、修订制度与原制度的效力:制度修订下文时应对原制度的效力做出说明。取代原有规章制度的,应在新制度中用专条列明本规章制度生效后废止的原规章制度名称和发文号,不得使用“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及其相近含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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