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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及转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把握新入职员工的个人素质及工作能力,使其更好的了解企业文化,尽快融入公司工作,充分发挥其工作潜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亮剑美容企业。
第二章 试用期及转正规定
第三条 公司试用期为1-3个月。
第四条 员工试用期届满时,依照《员工试用期转正流程》办理转正手续。
第五条 试用期满一个月,能力突出人员可以提前递交《转正申请表》,经由所在试用职位的系统最高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后可提前转正。
第六条 试用期满一个月,试用人员(市场部)综合绩效考核排名第一名的可自动转正;
第七条 客服,美塑师,美导达到熟练上岗标准即可转正;但很多于2个月。
第八条 试用期三个月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要求的,部门领导应提前3天进行面谈给予劝退处置或使其接受下岗再培训,但培训期间要缴纳培训费用,如该试用人员超期仍在职的,部门领导需承担工资补偿的责任。
第三章 试用期人员管理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负责试用期人员的试用情况跟踪。
第十条 所在试用职位的部门领导需要安排监督试用期人员的工作情况,和递交对试用人员的培训办法,同时做到及时与人力资源部沟通。
第十一条 试用期人员须按公司要求遵守公司制度,能虚心求教,尽快熟悉职位职能,融入公司环境;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须具有集体荣誉感及主人翁精神,珍惜公司财物,在公司工作安排中无合法理由特殊情况不得推诿工作。
第四章 试用期终止
第十三条 试用期人员出现以下情况,将终止试用,公司不予以工资之外的任何补偿:
(一)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无法胜任本岗工作要求,通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四条 试用期间辞职,试用人员需提前3天递交辞职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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