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医美明星广告法》,欢迎阅读!
![广告法,明星](/static/wddqxz/img/rand/big_30.jpg)
医美明星广告法
我国《广告法》明确禁止医疗广告中出现“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情形。因医美广告也属于医疗广告,所以医美机构对外宣传时,是不得在广告中出现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医美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那么,“代言人”的身份如何界定呢?医美广告如果不使用“代言人”的称呼,而是在宣传中出现了所谓的“推荐官”“体验官”,其分享了自己接受医美服务后的效果、心得,并具体推荐了某一家医美机构或者某一项医美服务,是否属于“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的情形呢?
答案是肯定的。《医美广告指南》对禁止医美广告中出现代言人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细化,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作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作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的不对称性,在接受医美服务时,许多消费者对于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会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相关人员对医美机构或服务作推荐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
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即医美机构在对外宣传时,不得通过包括展示医生阵容、介绍医生情况等任何方式以医生或专业人士名义和形象为自身机构背书的。如果具有专业身份的医疗人员、医美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则可能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严重的可能被取消医师资格。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vpr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