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具体步骤

2022-08-20 19:30:4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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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具体步骤

一、 创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 200 万元以上) 或本市具有政治

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身体健康 ,主持日常工作 ,具有中级以上职 称或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 5 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 50 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 。校舍面积不低于 300 平米,租用期 或使用期不低

2 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 40 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 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其中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 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 2 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 次、办学形式、办

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 (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本、 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用 房证明;租赁

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 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 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 构成、 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 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 参加人、决议内容,

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 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 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

义务等。

须写明出资数额、 方式和权利、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 4 号字正反面打印在 A4 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XXX培训学校。 国”等字样。未经市教委批准



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不得冠以 冲华”、"

,不得称“大学” 、“学院”。




四、 区教委发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北京市海淀区民办教 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区教委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区教委 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 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 学校批准成立后,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 区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

通知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 (北京

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办学启动资金验资。应交区教委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 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应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

积极到民办教育

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 区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 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 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 区教委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培

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到 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培训 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委社管科备案。

九、 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

经考核 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

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 取消办学资格 由区教委收回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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