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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条款。
2、不准贪污、挪用公款。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条款。
3、不准自已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本人的亲友参与插手本系统的工程建设、林木销售、资产处置、物品采购等经营活动。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四百零六条之条款。
4、不准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开支费用。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条款。
5、不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之条款。
6、不准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活动。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条款。
7、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
8、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9.不准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10、不准有其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违者,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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