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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店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药品销售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理、有效的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店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二)本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药学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四)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核对后方可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审核、调配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六)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七)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销售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九)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 (十)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物、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类药品。
(十一)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
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
(十二)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十三)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禁忌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十四)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采购人员反馈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十五)及时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规范。 (十六)凡经质量管理人员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十七)本店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十八)药店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十九)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非本店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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