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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及转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把握新入职员工的个人素质及工作能 力,使其更好的了解企业文化,尽快融入公司工作,充分发挥其 工作潜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亮剑美容企业。
第二章 试用期及转正规定
第三条 公司试用期为1-3个月。
第四条 员工试用期届满时,按照《员工试用期转正流程》 办理转正手续。
第五条 试用期满一个月,能力突出人员可以提前递交《转 正申请表》,经由所在试用岗位的系统最高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领 导批准后可提前转正。
第六条 试用期满一个月,试用人员(市场部)综合绩效考 核排名第一名的可自动转正;
第七条 客服,美塑师,美导达到熟练上岗标准即可转正; 但不少于2个月。
第八条 试用期三个月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要求的,部门领 导应提前3天进行面谈给予劝退处理或者使其接受下岗再培训, 但培训期间要缴纳培训费用,如该试用人员逾期仍在职的,部门 领导需承担工资赔偿的责任。
第三章 试用期人员管理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负责试用期人员的试用情况 跟踪。
第十条 所在试用岗位的部门领导需要安排监督试用期人 员的工作情况,以及递交对试用人员的培训办法,同时做到及时 与人力资源部沟通。
第十一条 试用期人员须按公司要求遵守公司制度,能虚心 求教,尽快熟悉岗位职能,融入公司环境;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须具备集体荣誉感及主人翁精神,爱 护公司财物,在公司工作安排中无正当理由特殊情况不得推诿工 作。
第四章 试用期终止
第十三条 试用期人员出现以下情况,将终止试用,公司不 予以工资以外的任何补偿:
(一)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无法胜任本岗工作要求,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第十四条 试用期间辞职,试用人员需提前3天递交辞职申 请。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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