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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02.17 2020.02.17
传染病防控,审判机关
地方司法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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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和法院干警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审判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法院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办理涉疫情案件,有序推进其他在办案件的办理进度,为巩固提升全省法院案件质效打下坚实基础。
对适宜调解的案件,要充分运用多元解纷机制,通过电话调解、网上调解等方式加大调处力度。对依法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尽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抓紧办理。
二、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相关案件的,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疫情防控解除前,推迟非必要的线下开庭、听证、询问等诉讼活动,做好向当事人的解释工作。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及时审查后予以准许。
三、因延期开庭导致无法在审限内结案的,应当依法办理审限变更审批手续。
四、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需要开庭的案件,具备条件的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依托四川微法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等平台,优先安排线上调解或开庭。
五、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问安排线下现场开庭的案件(如公告案件),要严格履行逐案审批报备手续,由承办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制作简要的开庭报告,报庭长审批同意后送各级法院负责疫情防控日常工作的部门备案。
开庭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提前确认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名单;提前电话详细了解各诉讼参与人近14天是否有外地旅居史、是否与在湖北有旅居史的人员有密切接触、是否与确诊或疑似人员有接触以及个人健康状况等信息;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在庭审开始阶段,审判长可当庭再次核对各诉讼参与人关于疫情防控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庭审期间,出现影响疫情防控的情况,应当立即休庭。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要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庭长口头报告庭审安全情况。
六、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安排现场旁听,可建议相关人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庭审视频。 七、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开庭,必须按照相关防控要求,全程佩戴口罩,合议庭成员之间、合议庭成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同时确保室内通风透气。
法庭无法满足人与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通风透气条件的,征得出庭的诉讼参与人同意后,可视情况在法院或人民法庭内选择户外空旷地带开庭。
八、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核对来院开庭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做好体温检测、个人信息登记等防疫措施,体温异常者不允许进入审判区域。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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