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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日常性的党员管理工作
做好党支部日常性的党员管理工作,是发挥党支部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基础。一般来说,党员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包括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党员的党籍管理及组织关系的接转,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几个方面。 一、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
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是做好党员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情况(党员数,党员的性别、年龄、入党时间、文化程度、职业、职务、职称、奖惩情况、主要经历、发展党员情况等)、思想状况(政治觉悟、思想品德、价值观念、纪律观念等)、工作情况(本职工作完成、交办任务落实情况、党的活动参加情况、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学习情况(学习态度、文化水准、专业特长、在读情况等)、生活情况(婚姻、恋爱、家庭情况等)。 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要注意四点:一是力求真实、全面,防止片面性、表面化;二是规范、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制度和办法;三是注意情况的不断变化,充实应掌握情况的内容;四是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 掌握党员基本情况的方法:
(一)建立党员自然情况登记册。大致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姓名、曾用名、原籍、家庭出身、本人成份、现有文化程度、工作级别、履历、工作简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身体健康状况。业务专长、奖惩、现任职务职称、住址等。要求用钢笔或毛笔认真仔细填写,保证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
(二)建立党员写实档案。包括会议记录、重要建议卡、大事记、工作周记、学习成绩登记、文书材料收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记录等。
(三)建立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和与所在部门领导沟通情况制度。通过听取党员汇报和党员所在部门领导介绍情况,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 二、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按期交纳党费,是做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体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的活动提供部分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够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党支部应当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对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主要有三点:一是党员本人亲自交纳,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二是按期交纳,一般按月交纳。党员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三是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没有特殊情况和经过批准,不可以少交;自愿多交不限。
党费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是专人管理,一般由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专人负责;二是专立账目,及时统计,凭证收支、按月上缴;三是定期报告,定期检查;四是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党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党员教育费用的补充开支,购买党员政治理论学习资料,表彰优秀党员,对丧失劳动能力,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补助等。党支部使用党费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在规定的范围内开支。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标准及其有关规定:
(一)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按工资比例交纳党费: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工资额0. 5O;月工资收入在 400元至 600元(含 600元)者,交纳工资额的 1%;月工资收入在 600元至 800元(含800元)者,交纳工资额的]、 5%;月工资收入在800元 1500元(含 1500元者,)交纳工资额的 2%;月工资收入在 15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额的 3%。工资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不含生活性津贴)为交纳党费的基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为交纳党费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以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为交纳
党费的基数;企业人员以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为交纳党费的基数。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入参照第(一)条规定中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三)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平均月收入,参照前面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五)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志愿多交不限。党员志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六)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不管受何种处分、处理,不管因何种原因出国出境,只要具有党籍,就应按规定交纳党费。 三、党员的党籍管理及组织关系接转
(一)党员的党籍管理。党籍指党员资格。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一天起,就取得了党员的资格,也就有了党籍。党籍不同于党龄。党龄表示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那一天算起。党员的党籍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政治生命。党支部在处理党员的党籍问题时,必须慎重对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1.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5.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在他们出国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档案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因事出国出境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6.党员自杀后的党籍处理问题,党支部应根据实际情 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属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
7.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要劝 其退党,劝而不退的,要党内除名;对屡教不改或加入宗教组织参加活动的,要开除出党。
(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 工、人学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实习、休养等,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一般可开具党员证明信件。各级党组织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党支部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只可介绍党员到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由所在党支部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由党员本人亲自到上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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