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民国初期中小学教育中的公民教育》,欢迎阅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民国初期中小学教育中的公民教育
作者:田野
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4年第03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民初政府的公民教育宗旨与理念,了解中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设置的课程与内容,把握教师的教法与课堂效果。这既是对教育史事的一个总结,又可借古鉴今为我国当代中小学公民教育带来反思与借鉴。
[关键词]民国初期;中小学公民教育;影响与评价
公民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教育的基础工程,其实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邓小平在科学和教育座谈会上讲话提到中小学教育的重要性,“高等院校学生来源于中学,中学生来源于小学,因此要重视中小学教育”。[1]民国初期中小学教育中的公民教育开启了我国公民教育之先河,因此对此时公民教育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国初期中小学教育中的公民教育
从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的兴起,社会上的波澜壮阔也带动中小学公民教育在教育宗旨、课程设置、教科书内容等方面的变化。
(一)民初教育方针政策所折射出的教育理念
由于多数人觉得世界观教育太空泛,不被世人所理解,在1912年9月2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中华民国新的教育宗旨为:“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2]的四育并提方针。
“四育并提”的教育宗旨既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又汲取了西方的先进理论。它折射出当时社会时代对提高国民素质,为新兴的民主共和国培养共和国公民的要求。 (二)民初中小学教育中关于公民教育的课程设置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等教育法令, 规定小学的学习年限为七年,均设修身科。初小4学年,每学年每周2课时,高小3学年,每学年每周2课时;中学的学习年限为4年,每学年每周1课时。经过全国教育会的讨论和决议,1922年11月1日大总统令公布《学校系统改革令》,也就是我们所言的“壬戌学制”。1923年,新学制课程标准公布《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规定小学校课程包括卫生、公民、历史、地理(初小阶段的卫生、公民、历史、地理合并为社会);初级中学课程社会科包括公民、历史、地理。自此修身科被公民科所代替。 (三)民初中小学公民教育的教学方法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u6d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