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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 号
XXXX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XXXX商贸有限公司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就我方与贵司经营的“XX社区”发布信息的侵权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根据哈尔滨XXXX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侵权链接、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1、近期我委托人发现,贵司经营的“XX社区”经过用户“XXXX” 发布了严重侵犯我委托人的内容,具体链接如下:
1)标题:XXXX八宗罪 数十年无人敢管 链接:https://***********************
2、“XXXX”为我委托人哈尔滨XXXX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名称,上述用户用绝对肯定语气诋毁我委托人,部分内容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诽谤和名誉侵权,网络不实诽谤信息,对委托人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媒介,贵司没有尽到对内容的审查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内容信息在贵网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侵害。作为媒介,贵司没有尽到对内容的审查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内容信息在贵网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侵害。
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已发布、传播的,应立即停止传输。
二、根据哈尔滨XXXX商贸有限公司之授权,本律师结合以上事实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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