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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全生产“晨会”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推行用好安全生产“晨会”制度,常态化分析查找、防范化解安全隐患点,督促全体职工绷紧安全弦,最大限度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晨会概念
科室于每天早晨上班前召开的“交班会”等,统称为“晨会”。
第三条 组织实施
“晨会”制度,由分管安全副院长或安全生产科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科室“晨会”根据各自工作特点,以科室或班组等一线生产单位为单元,由科室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或安全员主持召开。
第四条 召开场所
“晨会”可在会议室、值班室召开,也可在能够保障安全的场所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 5 分钟,重点科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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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时间可适当延长。“晨会”应在监控视频范围内进行,以便核查监督。
第五条 参加人员
所有当班工作人员(包括第三方人员)必须参加“晨会”,并由本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 “晨会”组织程序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会前点名。科室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或安全员是晨会的具体组织人员,应对当班工作人员进行点名,确保无错漏。
(二)检查与会人员状态。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上岗人员身体、心理和情绪状况,排查安全生产不放心人员。对排查出的不放心人要有管理措施,安排帮扶人员和顶岗人员。
(三)安排部署任务。传达贯彻上级、医院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任务。
(四)组织教育培训。结合工作现场实际和工作任务,针对每个环节、每个作业点强调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点评、解析存在的隐患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应急措施和整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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