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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常见错误
一、公文眉首常见错误
1、公文的眉首是指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包含)以上的各个要素,它是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以及签发人等构成。公文的眉首看起来很简单,内容也不多,但由于对1999年新《办法》不够熟悉,在实际工作中,公文眉首的格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出现问题较多的当数"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三处。
旧《办法》的公文格式规定"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识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的相应位置,"发文字号"中的"年份"要用方括号"[]"括入;而新《办法》的公文格式中则明确规定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要标识于公文首页右上角,"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必须用六角括号"〔〕"括入。例如,现在有不少的单位由于受旧《办法》的影响,而将公文的"发文字号"写成"×××[2001]1号",这是不规范的,应改为"×××〔2001〕1号"。同时注意:序号用虚位(即1编为001),不加“第”字 2、文件版式
《标准》规定,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毫米,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毫米。目前较普遍的问题是 :上行公文版式不规范。对于上行公文,《标准》要求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毫米。上行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居右空1字。较普遍的问题是上行文不用“上行文版式”,或未标识签发人。
二、公文主体常见错误
公文的主体包括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个要素,它由"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和"附注"等构成。这一部分是公文的主体部分,也是写作中最容易出错、错误较多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 、文种。 文种是公文标题中最重要的要素,每一个文种都体现着一种严格的权限,对文种应根据公文所涉及的内容、文种的范围、发文机关的权限和隶属关系以及发文的目的和要求等进行选择,切不可混淆使用。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却出现了一些错误选择文种的现象。首先,仍按旧《办法》的规定选用文种。新《办法》撤消了"指示"文种,而增加了"意见"文种。目前,有不少单位未将"意见"作为一个单独的文种使用,如"××关于印发《关于严格XX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应该改为"××关于严格XX秩序的意见"。其次,文种的混用现象严重。由于某些文种行文方向相同而且文种又很相近,造成了文种的错选,比如,"请示"和"报告"、"请示"和"函"以及"公告"和"通告"等文种就经常被混用,有的该用"报告"的用"请示",该用"请示"的用"报告",甚至"请示报告"同时使用;有的按旧《办法》的规定将"公告"和"通告"作为同一类文种来使用,新《办法》对二者有了明确的界定;有的单位为了办事顺利,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时,故意将"函"用成"请示",如"××县××局关于追加2000年度办公经费的请示"(给县财政局),应改为"××县××局关于追加2000年度办公经费的函"。再次,有少数生造文种的现象。使用规范的文种,是公文与非公文相区别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但在实际的公文写作中,却出现了少数使用党和国家公文法规规定以外的文种,诸如"汇报"、"批示"等,这些生造文种的现象,影响了公文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应按照党和国家公文法规规定的文种使用,决不能乱起"名称",生造文种。如"××关于XX工作情况的汇报",将"汇报"作为公文文种来使用,极不规范,应改为"报告"。 2、标题。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目前公文标题存在问题较多,将稍
后粘出专帖。
3、主送机关。由于行文规则和行文关系模糊,造成主送机关不明确。新《办法》规定“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从而使整个行文规则更加严密,更加具体。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行文往往因行文关系的混乱而造成主送机关的不明确,影响了办文的效率。
主送机关应当明确,否则文件发出后,究竟由谁来主办不清楚,从而造成办文的推诿。上行文时,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尤其像我们工商这样的垂直管理部门,上行文时只能明确一个主送机关,但要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4、公文成文日期。 公文成文的日期,新《办法》明确指出"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由于不重视这一点,很多公文成文的日期是用拟稿者拟稿的日期,或用印发日期作为成文日期,从而使公文的时效性受到了影响,甚至严重影响到文件的贯彻执行。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其成文日期是以会议决定的日期,还是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新《办法》仍未明确。另外,《标准》规定公文成文时间应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常见错误是成文时间采用阿拉伯数字,有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时间将Ο写成零。
6、空白处处理。新《办法》规定:"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再如印章使用的规定、"请示"文件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等等,这些地方都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公文写作中要特别注意,以避免出现错误。 7、公文生成标志。《标准》规定,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线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而目前的常见错误是:单一机关制发公文在落款处加署发文机关名称的现象十分普遍;加盖印章随意性强。有的盖歪了或甚至盖倒了;盖章位置不正确。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本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而使印章与正文处于一面。而有的行政机关经常采用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式解决。
三、公文版记常见错误
公文版记由主题词、抄送机关和制文机关名称和日期组成,位于公文最后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位于最后一行。在这一部分中,最容易出现错误的就是主题词了(稍后用专帖说明)。另外在以下几处也容易出错:
1、抄送机关标识不规范或仍有抄报字样。 3、印发时间未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此外,在公文版记部分,新《办法》已经取消了"份数"“起草人”“校对人”等项,但仍有不少的单位在公文中标识"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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