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精)

2022-10-28 12:09:2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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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什么?怎么规范?由谁来规范规范



什么程度?如何评估?怎样才能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加以明确。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笔者尝试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范围

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搞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范围,也就是解决“规范什么”这个问题。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弄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所涉及到的要素及要求。

(一)明确执法主体,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主体合格了,规范执法才有基础,否则,无从谈起。从实际情况看,执法主体建设还不容乐观,协勤、协警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由于素质不一,管理又不到位,难免引发一些执法问题。有的协勤、协警抓赌、抓嫖;有的交警招聘的协警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与被纠章人员发生纠纷;有的协勤、协警人员在看管被审查人员时,由于不负责导致被审查人逃跑、自杀;甚至有的工勤人员由于参与看守所执法,与在押女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况都有出现和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格。因此,必须对那些在执法岗位的工勤、协警、协勤、联防队员等“二警察”加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人民警察法》规定,凡正式人民警察均有执法权,但有权执法不等于有资格办案。从现有情况来看,与法、检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办案资格门槛较低。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和军转干部刚接触公安工作就被安排办案,法制培训和相关办案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办案能力较弱,办案质量较低。因此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应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这一制度应在限定范围、严格标准、上岗必考、离岗失效、优胜劣汰的原则下进行。限定范围,即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内部民警都具有执法办案资格,如指挥、政工、装财等部门的民警;严格标准,即在公安部未进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可先行一步,对办案民警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上岗必考,即从事执法办案岗位的民警上岗前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离岗失效,即民警不在执法办案岗位了,可保留一年的办案资格,一年后仍不在执法办案岗位即取销相应资格;优胜劣汰,即执法办案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定期考核,在严把“进口”同时,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敞开出


口”,随时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二)明确应规范的部门及警种。执法主体需要给予明确,同样,笔者认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全警齐上阵”。哪些部门、哪些警种应予规范,哪些部门和警种不在此列,要界定清楚。应按突出重点、有利工作、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首先对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看守、派出所等警种部门重点加以规范,其他部门次之。在此基础上,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分工的要求,弄清本部门的权限和责任,从而有针对性地对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加以规范

(三)理顺和规范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局执法办案部门与县区分局的关系。按照各部门职责任务以及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各部门之间要划清职责,明确责任,哪些任务是此部门的,哪些任务是彼部门的,案件如何管辖,应加以界定,理顺市局执法办案部门与基层单位的关系,避免出现执法办案推诿、扯皮、“撞车”现象发生。

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形式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什么形式、什么途径体现出来,也就是要解决“怎么规范”的问题。

(一)执法行为制度化。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专政工具,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稍有不慎,就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规范执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说,要制定公安行政管理执法规程,明确执法管理的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内容及其执法程序。要重点对治安盘查、交通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治安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在呈请、报批、动用警力、行动方式、武器、警械的使用、设卡拦截、交通管制等各个环节给予明确。简单的来说不论领导还是民警,看了规程就知道哪项工作应该怎样做,如何做。通过执法行为的制度化来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执法办案信息化。即刑事、行政案件全面实行网上办案。从现实来看,目前为止,我省没有一个地方实现了网上办案远远省落后于其他省、市。当前,随着“三基”工程建设的纵深发展,不论是我省公安机关的电脑数量还是网络资源都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硬件过关,具备了一定的硬件条件。因此,应把这项工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逐步实现网上办案,以此满足执法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的要求。通过网上办案,使基层一线办案单位从报警登记、案件受理、立案审批,到采取强制措施,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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