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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结合大队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直属队在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中,可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由直属队长审批,超过五千元的,需报大队长审批,如果统一执法,需先行登记保存财物,应在二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二、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财物,办案人员应开具《提取证据物品书》,并按规定填列《物品清单》。
三、对先行登记物品,应现场做好清点,并将核对好的物品标签贴在所保存物品上,以便日后核查。标签应注明被扣人姓名、物品名称、数量及办案经手人。
四、大队设立罚没物品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办案人员应在办案当日凭《提取证据物品书》、《物品清单》和入库单,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交库房管理人员清点登记后,入库保存。入库物品需妥善保存,严禁动用,调换和毁损。
五、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现金和有价证券,须在二日内持《提取证据物品书》交大队财务室开据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办案人员随案卷保存,一联财务部门记帐)。待案件调查终结,按规定上缴或退还当事人。
六、对先行登记保存的鲜活易腐烂的物品报经主管队长批准,告知当事人先行处理,交由大队指定商店收购。
七、对收购的罚没物品,由收购者开据《罚没物品收购单》,并将收购款交由大队财务部门,大队财务室按第五条处理。
八、对先行登记物品,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可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填制《证物处理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报经直属队队长、主管队长和大队长审批后由办案人员发还当事人。
九、物品发还按下列原则进行:
1、5000元以下的由直属队队长审批;5000元至10000元由主管队长批准;10000元以上由大队长批准。
2、批准人在《证物处理审批表》和《发还物品清单》上签字后,加盖大队公章,由办案人和仓库保管员核点后,发还当事人,当事人须在《发还物品清单》上签字。
3、仓库保管员按《发还物品清单》认真填写《出库单》,出库单所列物品应与《发还物品清单》相符。
4、发还物品后,仓库保管员须做好《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台帐》。
十、做出罚没物品处理决定的,由直属队向当事人开据《罚没物品收据》,罚没物品由库房保管员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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