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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通大〔2009〕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政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有地方特色的研究。
第三条 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项目管理、严格评审程序、坚持公平竞争、实行择优资助,支持和扶持青年研究人员。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申报对象及条件:
1. 申请人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能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有一定研究。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1)正在主持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者;
(2)本年度已获得市厅级及其以上人文社科纵向项目者; (3)本年度已获得其它类校级研究项目者; (4)已两次获得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资助者; (5)具有正高职称者。
第五条 申报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可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经院学术委员会初评后报送人文社科处。各学院推荐资助项目中4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六条 人文社科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校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采取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并公布评审结果。
第三章 项目经费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任务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每项资助3000元。项目经费由财务处负责制作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与管理按《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一般在两年内完成。
第十条 项目如需延长计划的,须经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人文社科处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采取校、院(部门)两级管理模式。学院(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中期检查与成果鉴定。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研究方向与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的使用是否合理。鉴定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成果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等;学校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及结项成果的验收。
第十二条 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若因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送人文社科处批准。
第四章 项目结项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结项程序:(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并将最终成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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