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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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管理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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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规范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以下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

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为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通知》以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由政府出资,在司法所开发的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中,经公开招聘,专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从事非执法活动以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并在司法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招聘的范围和条件是: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养,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热心公益事业;

(三)同等条件下,以下五种对象优先聘用:

1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或者政法专业院校的毕业生; 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人员;

3、具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验,在基层司法所协助工作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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