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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身利益,劳动者,规章制度,涉及,事项](/static/wddqxz/img/rand/big_7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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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答: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是指与劳动者本身的直接利益有关系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主要是指关于以下8个问题的规章制度:
1)劳动酬劳;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平安卫生; 5)保险福利; 6)职工培训; 7)劳动纪律; 8)劳动定额。
《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了上述8种情形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涉及了劳动者一方的劳动和取得酬劳权、休息权、开展权、人身权等宪法和民事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关于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重大事项的决定需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条。 例:
2003年9月29日,某银行重庆分行与王某订立《内部退养协议书》,载明:〔1〕乙方自2003年9月30日起脱离工作岗位,乙方自离岗之日起至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为甲方内部退养员工,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保持劳动关系。〔2〕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及有关治理按《某银行内部退养人员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乙方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国家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发放养老金。〔4〕特别约定,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同日,重庆分行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条款变更书》,载明《劳动合同书》中有关工作权利义务、工资与福利待遇等有关条款由双方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书》有关规定替代。2004年12月,王某收到住宅补贴报销款48,590元。2005年3月,又收到住宅补贴报销款5,412元。
2005年11月11日,该银行总行办公室作出《关于废止〈关于职工住宅改革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载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银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总行决定废止《关于职工住宅改革的补充通知》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2月,该银行总行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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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退养人员治理暂行方法》予以修订,公布了《内部退养人员治理方法》,规定内部退养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并不再含有关于住宅补贴的内容。
2006年9月18日,王某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索取住宅补贴、福利待遇等,得到支持。
重庆分行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9月17日,法院做出民事判决:〔1〕重庆分行于判决生效后马上向王某支付住宅补贴46,144元。〔2〕驳回A银行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王某对该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某与A银行重庆分行达成协议:重庆分行于2021年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2005年12月该银行《内部退养人员治理暂行方法》修订前的生活补助费3,000元。
2021年4月22日,王某再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重庆分行:〔1〕马上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两年的住宅补贴108,000元。〔2〕马上支付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两年的各项福利待遇16,000元。〔3〕自2021年起每年给付住宅补贴50,400元和各项福利待遇8,000元直至2021年。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原告王某与被告重庆分行订立的《内部退养协议书》、《劳动合同条款变更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双方对《劳动合同书》中有关工作权利义务、工资与福利待遇等有关条款的变更,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予以遵循。
按双方订立的《内部退养协议书》约定,原告在内部退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及有关治理按该银行总行《内部退养人员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双方认可由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对退养人员工资、福利予以确定。作为该规章制度的制定者,银行总行享有修订的权力,其可通过修订方法或制定其他规章制度改变原规定。当退养人员工资、福利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改变时,其工资、福利亦应依此而改变,这并不违背双方协议的意思表示。
法院遂判决:〔1〕重庆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马上向王某支付2006年、2007年高温补贴共计1,600元。〔2〕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即使削减了员工的切身利益,员工也应当服从;
《劳动合同》中明确了企业规章制度中的具体规定直接适用为劳动合同条款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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