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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最美裁判文书
喜报
近日,全省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获奖名单揭晓,秦淮法院刑庭副庭长刘娟参评的(2018)苏0104刑初622号裁判文书荣获全省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院领导蒋华强参评的(2019)苏0104民初7856号裁判文书荣获全省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两篇裁判文书从全省各级法院推荐参评的290篇裁判文书中脱颖而出,下面让我们走进这两篇优秀裁判文书。刘娟,秦淮法院刑庭副庭长,华东政法大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个人二等功”,被评为“南京市劳动模范”“秦淮区十大杰出青年”“南京市最美法官”“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百篇优秀裁判文书:(2018)苏0104刑初622号裁判文书 本案系《监察法》实施以来南京市监察委首起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被告人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等诸多职务犯罪罪名,且每个罪名项下对应的事实较多、性质复杂。该份判决书用凝练的语言高度概括了复杂的证据及案件事实,用词规范、表意恰当。判决书对于控辩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定性方面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精炼表述,对于争议焦点的回应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表述完整、罚金刑适用与主刑相适应。
法律认定方面,在挪用公款犯罪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共谋、事后共同具体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的共犯。同时,因挪用公款获得好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的,应分别以受贿罪、行贿罪定罪处罚,并分别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蒋华强,秦淮法院院领导,三级高级法官。曾荣全省法院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先进个人,区环境综合整治先进个人,区动迁拆违治乱整破立功个人,南部新城征收安置工作个人嘉奖,多次荣获区优秀公务员。承办案件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百篇优秀裁判文书:(2019)苏0104民初7856号裁判文书 本案系南京首例“共享单车进小区被拒”案,在本案裁判文书中,法院明确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行使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权益,亦不得违背良好社会秩序,否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价值判断。另外,小区里能否停车的选择权是交给业主的,因为小区是业主的权利范畴,不是物业公司来决定,本案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正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所作出的相关决定。
本案裁判结果符合了人民的心理预期和社会生活经验,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应当坚持的价值判断标准。案件宣判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十二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对案件审理及裁判情况进行了长达十七分钟的专题报道,新浪网、搜狐网、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主流媒体也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报道。在社会公众普遍建立起有序、文明停放共享单车的良好秩序的基础上,该判决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对此进行了加固与弘扬,起到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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