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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的资助力度,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博士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学校博士生助研津贴和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两部分组成,资助时间不超过3.5年。其中,学校博士生助研津贴为:工、理类0.96万元/生/年,管、文类1.08万元/生/年;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为:工、理类不低于0.48万元/生/年,管、文类不低于0.36万元/生/年。
第二章 助研津贴管理
第三条 博士生助研津贴按自然年,由学校通过预算直接划拨。 第四条 导师须从校外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部分,原则上在招生阶段一次性上交学校,具体要求为:
1.博士生招生复试时,研究生部下发《东华大学导师招收博士生助研津贴来源信息表》(附表),导师填写拟招收博士生人数、培养类别、经费来源,学院汇总后交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汇总后交财务处。学院在6月2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划拨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事宜。
3.未报到的博士生名单由研究生部交财务处,财务处将相应助研津贴退回导师经费卡。
4、未使用完的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在学生毕业时统一结算并退还导师账户。
第五条 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必须用校外科研经费支付,不得采
用现金支付,导师之间可相互调剂。学院可从奖福基金、发展基金中支付学院所聘的兼职导师的资助津贴。
第六条 凡不能支付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的导师将不被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简章中。
第三章 助研津贴发放
第七条 东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对象为经学校录取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博士生助研津贴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学生公派出国、国内访学、休学期间不享受博士生助研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博士生助研津贴的收取由研究生部负责实施,博士生助研津贴的发放由学生处负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的博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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