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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论文方面条件
(摘自《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文件)
一、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与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4部(篇)以上
2、初级中学
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与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与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3部(篇)以上。
3、小学(幼儿园)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与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
4、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与在省级以上教育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5部(篇)以上。
二、 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高、小特高)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与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
2、初级中学: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与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
3、小学(幼儿园):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与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
4、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与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3部(篇)以上。
三、中小学一级教师(原中一、小高)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与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
2、初级中学:
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与在市级以上学
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
3、小学(幼儿园):
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与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1部(篇)以上。
4、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在省级以上教育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1篇。
注: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术期刊:一般指省级以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院校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ISTP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核心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不含教辅、习题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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