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标准

2022-10-10 20:17:5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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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是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五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第六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园章程。 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八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教师应依法取得幼儿的教师资格并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师资队伍应以专职教师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第九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专(兼)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医护人员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毕业程度,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健职业培训。

第十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体检,无慢性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

第十一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规模应不少于3个班,班额按幼儿工作规程》要求编班, 小班(34周岁)25, 中班(45周岁)30, 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人。 第十二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有与其办园规模相适应和进行正常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园舍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日照充足、环境清洁的区域内;有安全防护措施,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隔离室、教具资料档案室、保管室、办公室和厨房。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

新建园舍应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利用原有场地办学的,按照《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得投入使用;租赁场地办学的,按照《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并需出具公证部门认可、有效期在一个办学周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配备的设施应坚固耐用,有防寒保暖、暑降温的设备,有适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且与幼儿人数配套的桌椅、床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走廊与楼梯的净宽1.5米以上,有应急安全通道。

第十四条 园内有1~2件大型玩具和必要的体育活动设施,有与幼儿数和年龄相适应、安全、卫生的教、玩具;有敞开式玩具柜(盒)和足够的桌面


玩具;有风琴(或电子琴),录音机、黑板、现代信息技术设备等;有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材、幼教杂志,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生均2本。

第十五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厨房应有《卫生许可证》,应有炊具、餐具、消毒设备,有食品储存和食品加工设备。

第十六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盥洗室应有流水洗手设施,有供幼儿使用的盥洗池,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口杯架和手巾架,幼儿人手一巾一杯。有与申报规模相一致的厕所蹲位(便槽靠墙一侧应有扶手),也可用小儿坐厕。 第十七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健室应有医药(箱)有测量幼儿身高、体重的器械、病床及视力检查的设备,有注射条件的必须配备医药冰箱、有专门的消毒柜、紫外线灯等消毒设备,有常用的医疗器械、常用药品及卫生用品。

第十八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幼儿园开办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低于20万元。幼儿园正式开办时应按开办资金总额的10%留足办园流动资金。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各类费用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收取,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幼儿的膳食费保证全部用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示一次。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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