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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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继教院[2015] 12 2015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夜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授予。对于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累计不及格补考门次:专升本不超3门次,高起本不超过5门次,且补考成绩合格;

(四)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在籍期间须通过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英语单科课程成绩在7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

(五)毕业论文(设计)须一次性答辩通过且成绩达75分及以上。

第三条 授予流程


(一)学生毕业前,向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函授站(教学点)收集、整理、汇总并进行资格初审后上报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站(教学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后,按专业报送各相关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初审,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报学校教务处;

(四)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签署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第四条 学位撤销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违章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得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江苏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5届学生开始执行,“关于转发《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江苏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继教院200603号)《关于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报工作的补充规定》(继教院〔201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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