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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 (借)阅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
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 号)和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查阅 干部档案的规定》(沪委组[92]字第 8 号)以及中组部《关于严格管 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6]22 号精神,对查(借)阅干 部人事档案作如下规定:
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 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其它 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二、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 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 制度和阅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 人。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在案卷内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卷 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任意增删,未经同意不得复制。违者视情节轻 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假公济私者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处理。
三、外省市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 如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有关部分。
四、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 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 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对其摘录部分, 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 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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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内或指定地方查阅。干部人 事档案一般不外借, 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 查阅单位应在审 批表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 阅,限期(两周内)归还,逾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
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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