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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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期末论文





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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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

一、现代公私观:变公私对立为公私融合

历史表明,人们观念上的更新,往往落后于发展中的现实。要正确理解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需要先树立现代的公私观,摒弃过去将公私完全对立的观点。追溯一下我国革命与建设的曲折过程,凡能将公私和谐统一的,就无往不胜;凡将公私对立的,则总遭挫折。1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公私融合,同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二、经济法的本质论:公私融合性

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而在社会化、公共化和经济化的现实面前,公法、私法的划分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公法、私法融合的现象越来越多,经济法的本质之一就是公私融合性。自有公法、私法划分以来,更多的是私法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经济生活,公法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给公法、私法的划分带来了强烈冲击。公与私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有不同的含义,换言之,公与私可以在多个层面上获得理解。相对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私融合”。这里的“公”和“私”,包括理念、精神、主体、利益、行为和制度等多个方面。到了20 世纪,法学界渐渐达成一种共识,即认为现代法律发展的趋势是“私法的公法化”,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变得模糊,越来越多的具体情况,同时涉及公法和私法的规范和法律后果,越来越多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如劳动法、反垄断法、城市规划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等),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2“私法公法化”表现在法律对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进行了限制, 政府被要求参与市场的运作, 以维护一些原本处于不利地位的阶层的利益。同时, 也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表现为在传统的公法规范, 运用私法中的契约去创造具体的法律关系, 出现了公法契约, 出现了公法上的经营行为, 以及以私法方式执行公法任务。3所谓“公私融合”,是相对于“公私对峙”而言的,即现代社会强调公共志与私人意志的融合、国家与企业及个人的融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融合、公共经济为与私人经济行为的融合等。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消除自身内在矛盾及否定因素的过程”只有“把握现代法的发展趋势,正视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公私法渗透结合或计划组织因素与财产价值因素交融之法律现象”方能真正理解经济法的本质。“在现代社会无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是中国,国家及其立法者顺应某种客观必然性或出于某种主观目的,而将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程序法的规范和手段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某一社会活动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统一调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是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趋于缓和、法律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深化和技术化、细化的结果。4任何一个新部门法,自有其独特的逻辑进路,即在逻辑起点的基础上,遵循一定的逻辑向度,达致逻辑终点的思维进程。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协调理念,即指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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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相远:《变公私对立为公私融合》《粤海风》200703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P115 3 王利君:经济法的公司融合性解析》法学研究2004年第6 4 转引自:冯辉:《公私融合、经济国家与经济法》法学与法制建设》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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