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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十恶”、“八议”制度
五刑,又称封建五刑,是唐律中规定的笞、杖、徙、流、死五种刑法的总称。第一是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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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曰:“人有大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即用荆条或小竹板锤击犯人的腿部和臀部,共分5等,由笞10至笞50,每10下为一等。在《疏议》中,甚至对行刑所用的刑具也作了规定。第二是杖刑。用比笞杖粗的常刑杖(又叫做法杖)捶打犯罪人背、臀、腿部。也分5等,由杖60至100,每10为一等。常刑杖的标准尺度作了规定。第三是徙刑。《疏议》云:“徙者,奴也,盖奴辱之。”即强迫犯人身配刑具在一定的期限内从事苦役,与此同时犯人也会被软禁,徙刑分为5等,由徙1年至徙3年,每等递增半年。对被判处徙刑的犯人服刑的具体情况的记载见诸于《新唐书·刑法志》。第四种是流刑。为次死之刑。《疏议》有云:“《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按现在的语言理解就是指,将犯人前送到边缘的荒原的地区,并强制其服一定期限劳役的刑罚。流刑分为3等,按遣送的的距离分为,2000里、2500里、3000里,统称“三流”,皆服1年劳役。在此“三流”之外,后又增加了一种“加役流”,这是唐太宗时创制的一种特殊流刑,主要适用于将死刑改判流刑,需三年劳改。最后一种是死刑。死刑分为绞和斩两种。由于中国古
代向来深受儒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的传统观念唐代仍然从这一伦理观念出发,认为绞以至毙,仍可保留全尸,斩则殊刑,死后身首分离,故斩重于绞。据说为此古代被处斩的死刑犯家属不惜重金贿赂刽子手,以求得死者颈断而皮肉与身体尚有一丝相连,聊作安慰。
“十恶”,是唐律中重点打击的是累犯罪。《唐律疏议》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十恶的内容为: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图谋推翻封建政权的行为,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图谋破坏皇宫庙社的行为。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图谋叛国投敌的行为。四曰恶逆,“谓欧及谋杀祝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是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造蓄蛊毒厌魅”,即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将人截肢、蛊毒杀伤人、邪术诅咒人等行为。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成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即危害皇帝人身和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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