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2022-10-28 18:08:2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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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化工厂位于城市市区与郊区交界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扩大再生产,厂区领管理层决定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按照该市城市总体及局部详细的规划,已经批准该化工厂扩大建设的用地。经厂房建设指挥部察看第一个厂房的勘察成果及第二个厂区的地质状况商讨决定,不做勘察,将四年前为第一个厂房所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不仅节省了投资,也加快了工程进度,设计院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设计资料规范等文件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将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委托给李某所带的施工队进行施工,经过紧张施工,20092月份竣工完成,4月份投入使用。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就发现北墙地基沉陷明显,北墙墙体多处开裂,根据质量保修书的规定,化工厂建设指挥部与李某交涉,李某认为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不予返修。该化工厂指挥部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李某按照施工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承担质量责任。李某不服,最终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假如你是该案例的审判法官,请就以下问题做出判定。 问题

1. 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并说明依据。 2。建设单位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妥?并说明理由 解答

1。质量责任应由建设方承担,设计方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该化工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做勘察,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质量应承担主要责任。

设计方也有责任。 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法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因此,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没有予以拒绝,应该承担次要质量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而不能委托给李某,个人是不具备工程建设承揽业务的资质. 案例二


200615日,江南某制药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该施工单位承包制药公司的提取车间等约1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土建及配套附属工程。之后,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配套的排水工程管道经过开挖、安装管道并经过测量复核,误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随后就进行了回填夯实.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聘用了大量对于管道施工缺乏经验的工人,工人根据以往其他工程经验进行施工.在主体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设计设计的边柱尺寸过大,于是根据施工经验将施工图设计900*900的柱子变更为600600的柱子,柱子的钢筋配置也做了合理的调整,由原来的8根变更为6根,按照计划工程20078月完工并投入使用。200765日,王某找到该施工单位,打算以该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一项乡政府办公楼的工程,根据王某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洽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协议,该施工单位同意王某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参与乡政府办公工程的投标活动。在20081月,制药公司发现局部墙体开裂,制药公司找到这家施工单位要求返修。施工单位认为此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自身造成的,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问题

1. 根据案例的叙述,施工单位存在哪些违法行为?请逐一列出并说明理由。

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有:

(1)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2)施工单位没有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3施工单位没有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2条的规定。 4)施工单位应当对工人进行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以后再进行上岗作业. 5)施工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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