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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行政〔2017〕192号
合肥学院毕业、结业及肄业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并结合《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本科毕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基于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校颁发辅修证书;对无学籍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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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校鼓励提前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基本学分、且满足毕业其他相关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见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结业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学生获得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75%以上,且其他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结业。
(二)结业生由学校发结业证书。
(三)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四)结业学生重考不单独命题、考试,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报名登记。
第五条 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准予申请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者,准予申请肄业,并且发放肄业证书;学校每学年结束,进行一次学籍清理,凡超出最长学习年限、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肄业、结业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年8月2日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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