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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特点与功能 一、公文的特点
公文是国家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作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文件。它具有下述特点:
(1)由法定作者制发。(2)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3)具有规范的体式。(4)履行法定的程序。 二、公文的功能
公文是能够逾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有效传递公务活动所需信息的重要工具,这一功能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
(1)公文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令,在公务活动中发挥领导与指导的作用,它是加强集中领
导,维护政令统一,保证工作步伐整齐一致的有效形式。(2)公文是下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沟通自下而上纵向联系的基本手段。
(3)公文用于发布法规与规章,在国家行政管理与维持社会主义建设秩序方面发挥着规范作用。 (4)公文是沟通机关之间横向联系的纽带。
(5)公文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理论性,在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阐明事理、启发觉悟和提高认识水平的宣传教育作用,是教育干部和群众的好教材。 (6)公文是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 公文的种类
一、公文的分类及各类公文的内涵
根据形成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
用公文两类。通用公文,指各级机关普遍使用的文件,如请示、报告、函等;专用公文,指在一定专业机关和业务
范围内专门使用的文件,如外交文件、司法文件、军事文
件、会计文件等。
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序,公文可分为:(1)对外公开文件,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可直接对国内外公开发布的文件。(2)限国内公开文件,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不宜或不必向国外公布,而只在国内公开发布的文件。(3)内部使用文件,指内容虽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不宜对社会公开而只限在机关或系统内部使用的文件。(4)秘密文件,指含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文件。(5)机密文件,指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文件。(6)绝密文件,指含有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文件。 制发公文的机关根据行文方向,可将公文分为:(1)上行文,指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领导、指导机关报送的文件。(2)下行文,指向所属被领导、指导的下级机关发送的文件。(3)平行文,指向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或非
同一系统的任何机关发送的文件。
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分为:(1)规范性文件,指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定各种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等。(2)领导指导性文件,指由领导指导机关制发的用于颁布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指导、布置工作,阐明领导指导原则的文件。(3)公布性文件,指直接向国内外公开发布的文件。(4)陈述呈请性文件,指用于汇报工作,陈述情况,提出建议,请求指示或批准的文件。(5)商洽性文件,指无传递方向限制,用于探讨协商一般事项的函件等。(6)证明性文件,指用以对某组织或个人的使命、身份、经历或某事件提供证据和对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规定的文件。
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公文可分为:(1)平件,指无特殊时间要求,可按常规依次处理的文件。(2)急件,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文件。(3)
特急件,指内容至关重要并特殊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立即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根据来源,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1)收文,指本机关收到的来自外部的文件。(2)发文,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指由本机关制成发往外部的文件;一种是由本机关制成只供内部使用的文件。 二、通用公文文种
文种,又称公文的名称,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适用范围和作者职能权限以及制发公文的目的、要求等。在公文中正确标明文种,有利于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并为公文的撰写、处理提供便利。 (一)我国行政系统的通用公文文种
1.规范性文件: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2.领导指导性文件:命令(令)、决定、指示、批复、通知、通报。
3.公布性文件:公告、通告。
4.陈述呈请性文件:议案、请示、报告、调查报告。 5.商洽性文件:函。 6.会议文件:会议纪要。
(二)中国共产党机关的通用公文文种 1.规范性文件:条例、规定。
2.领导指导性文件: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批复。
3.公布性文件:公报。
4.陈述呈请性文件:报告、请示。 5.商洽性文件:函。 6.会议文件: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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