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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情况,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抓好普通话的推广活动,切实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语言文字学习制度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坚持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增强干部职工自觉使用普通话、规范字的意识,做到上下联动,持之以恒,重在实效。 1.按照县语委办的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普通话考试培训。
2.把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列入每周的学习例会。
3.鼓励办公室成员自主参加各种学习推广普通话的活动。
二、普通话使用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在工作时自觉使用普通话,生活中向社会积极推广普通话。
(二)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普通话: 1.执行公务时;
2.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 3.各类会议的发言;
4.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 5.接打电话,接待来访。
(三)普通话持证上岗制度。
1.凡未取得普通话相应等级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普通话话培训和测试,并取得相应等级。
2.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原则上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3.普通话水平达不到等级要求的各类人员将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4.普通话水平作为干部提拔、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加强用字规范化的管理
(一)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文字应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推行规范汉字,严格把好用字关。 (二)下列用字必须规范
1.单位内部名称牌、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告示栏; 2.发布公文及内部书函往来;
3.大型活动的会标、标语、背景图案、领导讲话材料等。 (三)语言文字检查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要求说普通话、写规范字; 2.各股室公文用字规范,杜绝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等不规范用字;
3.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干部职工基本行为规范;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干部职工的职责;把语言文字作为个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单位人事录用的一项条件;
4.凡发现工作人员不按要求说普通话者,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令其限期改正,并负责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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