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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经费预算及使用管理办法
( 试行 )
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有关经费的合理使用是确保该环节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为了更有效、有计划地使用这部分经费,以确保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经费支付范围
1.专业实习经费
专业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参观见习、调研实习、裁判实习等。在上述专业实习过程中,师生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管理费、讲课费、入厂费、教师联系实习的差旅费、校内实习购买元器件和加工费等均属于专业实习经费支付范围。
2.金工实习经费
包括学生在金工实习期间消耗的各种材料、机器设备维修费、各种工具、刀具、机床水电费等。
3。电子工艺实习经费
包括为学生电子工艺实习购置的收音机、充电器、万用表、各种组装元器件、消耗材料及购买器件所需的差旅费等。 二、毕业设计/论文(含毕业实习)经费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包括资料费(复印费和少量必要的书费)、调研费、试验费、实验材料费和必需的耗材费(如打印纸、文具用品等)等. 三、经费预算及标准
教务处在每年9月中旬,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及各学院(系)上报的来年实习计划,作为实习经费预算依据,同时也分别对金工实习、电子工艺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作出经费预算,并在年底前向学校上报来年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经费预算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其它经费一起划拨到各教学单位账户。
(一)实习经费的预算标准 1。专业实习经费的预算标准
专业实习经费预算标准按实习地区远近分为三类,即北京/沈阳以远地区(不包含在北京/沈阳,下同)、北京/沈阳以近地区以及秦皇岛地区(包括校内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
(1) 生均实习经费预算标准 C = 100元×实习周数× 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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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实习周数为认识实习、参观见习、调研实习、裁判实习等总周数,本科生专业实习多于4 周,原则上按4周算。
B。K1为省市区域划分类别系数,北京/沈阳以远地区实习K1=1。5,北京/沈阳以近地区实习K1=1;秦皇岛地区实习(包括校内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K1=1.
(2)教师每人实习预算标准
C = 250元×实习周数×K2
A。实习周数为认识实习、参观见习、调研实习、裁判实习等总周数,教师指导实习多于4 周,原则上按4周算。
B。K2为省市区域划分类别系数,北京/沈阳以远地区实习K2=1.5,北京/沈阳以近地区实习K2=1;秦皇岛地区实习(包括校内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K2=0.3。
(3)专业实习预算分配原则
A.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系)实习经费预算,并根据实际实习情况进行经费额度核定。凡是教学计划安排的专业实习都有经费。
B。每年实习经费都按北京/沈阳以近地区的标准,一次性划拨到各学院(系)账户,由学院(系)负责审批、管理.北京/沈阳以远追加的实习经费由教务处负责审批。
C。艺术学院音乐表演专业举办周末音乐会(一学年举办周末音乐会约16次),学生所需化妆品等经费按实习经费计算,每学年给师生一次经费,即每生200元、教师每人100元,一次性划拨到学院账户.
D.到北京或沈阳市实习的专业,按北京/沈阳以近地区的标准执行。
2。金工实习经费的预算标准
学校规定金工实习经费为每生每天21元。 金工实习经费计算公式: C = 21元×人天数
实习人天数=参加实习学生人数×实习周数×5天(每周5天)。
金工实习经费专款专用,不划拨到各学院,而直接划拨到工程训练中心账户. 3。电子工艺实习经费的预算标准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电子工艺实习学生人数,按学校规定的每生50元标准作预算,并一次性划拨到电气工程学院账户.
(二) 毕业设计/论文(含毕业实习)经费
根据学科及毕业设计/论文性质,结合实际需要,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分为三类: 理工类每生200元;理工材料和化学类每生400元;文科类每生100元。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一次性划拨到学院(系)账户.具体如下:
1。理工类(7个学院)
机械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建筑工程与力学学院、车辆与能源学院、理学院、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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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工材料和化学类(2个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3。文科类(4个学院(系))
经济管理学院、外语学院、文法学院、体育系。 四、经费使用的管理
1.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由学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及预算额度统筹安排使用,使用不得超出预算金额。
2。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使用时间必须是教学计划安排的学期,办理请款手续的时间可根据需要适当提前,办理报账手续的时间按计划财务处要求办理。
3.北京/沈阳以近地区实习、秦皇岛地区实习、校内集中实习,到本学院(系)办理请款(报账)审批手续,到计划财务处请款(报账)。
4。北京/沈阳以远地区的实习经费分两次领取
(1) 领取北京/沈阳以近地区的实习经费,到本学院(系)办理请款(报账)审批手续,到计划财务处请款(报账)。
(2) 领取北京/沈阳以远追加的实习经费,首先持经本学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请款(报账)单(须注明实习地点及学生人数),到教务处办理请款(报账)审批手续,再到计划财务处领取每生200元,教师每人500元实习经费(报账)。
5.各专业实习教师原则上必须按计划到预定单位实习,对于无故以近代远或实习地点不实等影响教学质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实习专业,学校将追究有关教师及领导责任。 6。由于教学计划调整等需要追加实习经费,请有关学院(系)向教务处提交教学计划调整材料等、增加实习经费申请报告,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处长审批。
7。实习基地建设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8。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教务处
20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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