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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为加强精神药品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殊药品管理办法中《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2、 精神药品是指能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和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精神药品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精神药品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必须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3、 精神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4、 药剂科对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5、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6、 精神药品的使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
7、 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8、 调配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特别细心、准确、认真核对,禁止无方取药.
9、 一类精神药品专人负责、专柜保存、专用账册、专册登记,并做好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日清登记工作;二类精
神药品专人负责、专柜保存、专用账册、按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
10、保管者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11、精神药品的报损制度:如发现变质、破损的精神药品,由所在部门上报,当事人签字,一类精神药品经有关领导审批,二类精神药品经药剂科主任审批后按“药剂科医疗用废物处理规定"进行销毁,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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