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0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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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02号建议的答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9.01 2020.09.01

妇幼健康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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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02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幼有所育”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有利于缓解家庭育儿压力、推动适度生育、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费保障、强化队伍保障、规范准入管理、增加普惠资源等建议,既着眼全局,又聚焦短板,客观反映托育服务工作推进中的弱项和困难,对于我委更好的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问题,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十九大报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蓝图中,将“幼有所育”排在首位。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健全幼有所育等方面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2019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委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一些地方积极探索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局良好,成效初步显现。截至目前,河北等29个省(区、市)印发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浙江、安徽、广西等地先行先试,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规划、增加机构编制、加快人才培养、增加投入保障、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多样化托育服务发展,形成系列经验


我们清醒地看到,婴幼儿照护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下一步的任务重点是首先解决总体短缺状况即“有没有”的问题,再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不断进行提升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以及优军服务保障和文体服务保障 9个方面已出台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进行重新梳理分类、充实完善,逐一明确人民群众可获得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作为公民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其中,涉及婴幼儿成长的服务项目主要有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服务、生育保险、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等 9项。根据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设要求,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所列服务项目是必须由政府兜底保障、不宜由市场提供的服务项目,绝大多数服务项目面向生活困难家庭和群体。

(二)关于组织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工程。我委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教育部印发《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 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提出完善学科布局、重点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等任务举措,明确以托育等紧缺领域为重点,增强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我委将继续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职业资格准入”“终身禁入”等要求,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做好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严守婴幼儿安全健康底线。

(三)关于建立完善严格的托育机构准入标准,促进托育服务市场安全健康规范发展。2019年,我委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明确托育机构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人员规模、管理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联合中央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指导各地做好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协调住房城乡设部修订《托儿所、幼儿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目前,我委正根据0-3岁婴幼儿发展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营养膳食、卫生保健、疫病预防、发育促进、养育环境等标准规范,确保托育服务科学规范,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托育服务标准规范体系。

(四)关于增加普惠资源。《指导意见》提出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的原则,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我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印发工作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清单,支持带动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设施,2020 年下达投资10 亿元,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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