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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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 【公布日期】2007.11.27

【字 号】陕教社管[2007]18 【施行日期】2007.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教社管〔200718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的民办学前教育得到长足发展,在促进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普及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我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中仍然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根据教育《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6号),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年底前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幼儿园(招收3-6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已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要重新审查其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


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未经教育部门许可的学前教育构,凡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条件,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园(所)条件的,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查封取缔。

二、严格按照设置标准和程序审批学前教育机构。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进条例》的规定,举办民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明确监管责任,依法加强管理。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一批起骨干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四、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对管理人员和教职工实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淘汰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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