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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报考条件
一、高级工(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职业资格):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证书后,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数控类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6)(*)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7)(*)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8)(*)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9)车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工):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技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 学时数,并取得毕毕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浙劳社培【2006】122号)
(5)(*)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浙劳社培【2006】122号)
(6)(*)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浙劳社培【2006】122号)
(7)(*)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浙劳社培【2006】122号) (8)(*)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浙劳社培【2006】122号) (9)(*)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浙劳社培【2006】122号)
(10)(*)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浙劳社培【2006】122号)(浙劳社培【2006】122号)
三、高级技师(具有以下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车工、钳工、电工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取得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制造、推行、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要紧完成者。(浙劳社培【2006】122号)
(4)(*)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冲破或重大功效(制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要紧参与者。(浙劳社培【2006】122号)
(5)(*)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浙劳社培【2006】122号)
车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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