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在全国各出版社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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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在全国各出版社实施图书在版编目

(CIP)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3.08 【文 号】

【施行日期】1999.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全国各出版社 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3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

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1245190)已于1990731日发布,要求自199131日起实施。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的推广工作,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我署决定从1993年起首先在北京地区各出版社实施。经过5年的实践和准备,已经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决定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工作,扩大至京外各出版社及解放军所属各出版社。现将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自199941日起,全国各出版社发排的图书(初版新书及修订再版图书)均应向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原中国版本图书馆)填报“图书在版


编目(CIP)数据工作单”。重印图书凡未编成并印上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亦应在重印前补充填报。

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内容:即“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工作单”所规定的内容。每种图书均应按照“工作单”所规定的项目逐一填写,并及时报送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署信息中心依据“工作单”提供的有关项目内容进行数据审核、分类和主题标引,并编成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印刷格式,返还出版社。出版社按照CIP数据印刷格式印在该种图书的主书名页背面的中部位置。 三、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实施范围:一般情况下,凡是装订成册并配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图书,均应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但是下列范围的图书不包括在内:

1、中小学课本、教材、练习册及假期作业(不含中小学教学参考书) 2、低幼读物(不含幼儿园教师用书及家长辅导用书) 3、小于64开本()的连环画册;

4、未装订成册的图片、画页、散页画辑、明信片、知识卡片、歌片、曲谱、字帖、地图、游览图、教学挂图、年画等;

5、单种印行的各种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不含汇编本及使用说明) 6、笔记本形式的手册,如纪念册、效率手册等; 7、各种形式的挂历、台历等。

四、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1245190)系强制性标准,全国各出版社均应认真贯彻实施,定期自查,勿得缺漏。国家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应将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工作纳入图书出版行业标准化规范管理范畴。对未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的出版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新闻出版署责成署信息中心,在各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的配合下,统一管理全国图书在版编目(CIP)工作,包括制定规划、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推广计


算机编目和数据传输技术,根据需要对书目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促进书目数据资源的共享。

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应健全图书在版编目机构,充实加强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基础建设,缩短编目周期,提高数据质量,切实为出版社服务,为繁荣发展新闻出版事业服务。

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pN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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