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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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季度例会制度。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季度由议事会主任负责召集主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议题应由议事会主任或成员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临时决定召开。根据议题可邀请社区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二、讨论表决制度。对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清洁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涉及社区公众整体利益的有关事务及时进行讨论、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可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表决前应广泛征求社区成员意见,表决结果应向全体社区成员进行通报。对服务质量较差、群众意见较大的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清洁公司),协商议事委员会经过表决有权代表社区居民拒绝其提供服务,同时向有关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撤换。

三、审议修改制度。年终议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社区发展规划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年工作报告和群众满意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四、分片负责制度。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应按楼房或单位分片负责,定期联系片区群众。每月至少征集一次所分担片区群众的意见,同


时负责向社区居委会转达片区群众的需要和意愿,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片区群众。

五、学习培训制度。议事会应结合季度例会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有关政策法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议事会培训。

六、民主评议制度。社区成员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议事会进行民主评议。对屡次未参加会议,发挥作用较差,群众满意率较低或其它原因提出辞职的议事会成员,由议事会表决后,建议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进行推选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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