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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印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文新广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印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9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印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对编印文字作品(以下简称“作品”)支付报酬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参与创作、审稿、编辑、校对、设计等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印文字作品”是指出版单位及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单位正式出版的报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视频形态除外)、网络出版物(音、视频形态除外)等;各单位经同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批准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包括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各单位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编印的内部信息简报(单位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刊发信息稿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报酬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向参与前述文字作品的创作、审稿、编辑、校对、设计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发放的费用。
第四条 发放报酬的事项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或者为履行单位工作职责而开展的以下具体事项:
(一)作品、信息稿件的创作;
(二)报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部信息简报的审稿、编辑、校对;
(三)作品的封面设计;
(四)作品的版式设计。
第五条 发放报酬的对象应当是参与第四条规定事项的工作人员或专家。不得向与编印文字作品具体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发放报酬,不得向单位专职从事编印文字作品的人员发放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设计费等报酬。
第六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创作、审稿、编辑、校对、设计等劳务报酬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同一稿件在不同类别出版物中采用,不得重复发放报酬。出版单位发放稿酬或编印单位委托出版单位发放相应报酬的,不得重复发放相应工作报酬。
第八条 报酬发放的标准:
(一)出版单位及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单位出版的报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视频形态除外)和网络出版物(音、视频形态除外)中的原创作品稿酬发放标准为80—300元/千字,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中的原创作品稿酬发放标准按照80—200元/千字标准执行。
(三)内部信息简报中的信息稿酬,300字以内的按每条信息50元的标准发放;300—600字的按每条信息70元的标准发放;600—1000字的按每条信息90元的标准发放;1000字以上的按内部资料稿酬的标准执行。信息摘录、转载不得发放稿酬。
内部信息简报采用的图片信息按20—30元/幅的标准发放。
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部委采用的信息以及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部委领导批示的相关信息,按本款规定标准上浮50%发放。
(四)报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视频形态除外)、网络出版物(音、视频形态除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部信息简报等出版物的审稿费按5—8元/千字的标准发放;编辑费按8—10元/千字的标准发放;校对费按3—4元/千字的标准发放。
政策、法规等内部性资料汇编的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按本款规定标准的50%发放。
(五)作品封面设计费,按每种封面设计500元的标准支付;如果一种作品有多个分册,需设计多个封面的,第一个封面设计支付500元,每增加一个封面设计多支付200元。
(六)版式设计费,按每种作品300—500元的标准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的报酬发放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信息稿件的字数以最终采用的信息的实际字数计算。信息稿件以外的纸介质作品,发放报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作品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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