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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省市、县法制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监督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意见、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科技管理政策性文件等。
第二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本局各股室、地震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局负责人签发前,应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把关的,局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三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要接受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科技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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