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老年大学培训班收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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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老年大学培训班收费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1.24 【字 号】南价费[2008]80 【施行日期】2008.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老年大学培训班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8]80号)

南宁市老年大学:

报来《关于提高文体培训班学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00]27号)精神,你校举办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班学费收费标准由你校依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

非强制性培训班学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你校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和《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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