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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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5.06 【字 号】南价费[2011]38 【施行日期】2011.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

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1]38号)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报来《关于新增单独招生报名费的请示》收悉。你院经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2009年河北等省(自治区) 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7号)和《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6号)批准,从2009年开始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114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你院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自治区尚未统一制定全区高校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前,暂定你院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报名费30/人,考试70/.科(综合科目,含人文素质、专业基础素质、职业技能倾向三方面内容)。

二、收费标准从下文之日起执行。报名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按规定到南


宁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院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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