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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1.05.06 • 【字 号】南价费[2011]38号 • 【施行日期】2011.05.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
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1]38号)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报来《关于新增单独招生报名费的请示》收悉。你院经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2009年河北等省(自治区) 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7号)和《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6号)批准,从2009年开始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1〕14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你院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自治区尚未统一制定全区高校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前,暂定你院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报名费30元/人,考试费70元/人.科(综合科目,含人文素质、专业基础素质、职业技能倾向三方面内容)。
二、收费标准从下文之日起执行。报名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按规定到南
宁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院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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