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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师处方权由科主任审核提出,经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及签字章留样于药剂科。医院正式职工,经医务科审核批准,方可行使处方权;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及见习医师的处方须经上级医师签字后方有效。因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取消处方权者,应及时通知药剂科注销签字。
二、处方应用钢笔、碳素笔或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一律采用中文书写。处方内容包括门诊病历号,年、月、日,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处方开出后,各项目均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修改处须有医师签字,已涂改而无医师签字的处方为作废处方,药剂人员不予调配。药剂科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修改后配制
三、处方应使用商品名或通用名,不可随意简化药名,急诊处方应盖有“急诊”图章,可优先划价取药。
四、药品剂量、数量用法定计量单位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单位用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表示;片、丸、胶鬓以片、丸、粒为单位,标明剂量;口服液、注射液以瓶、支为单位,标明数量;冲剂以最小剂量袋为单位。
五、医院处方有不同颜色,医师按其不同用途,分别使用,处方开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以一周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者特殊情况,可的情延长,用药须在病历上记录。
六、开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须写明患者姓名、年龄、日期、门诊号或病历号、病情及诊断,并有麻醉药处方权的医师签字。每张处方用量:注射剂一般不超过一日常用量,片剂、阿剂、糖浆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处方书写应完整,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全名以资核在。配方严格实行核对双签名,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麻醉药品止痛者,应按药品管理制度中有关麻醉品的规定执行。毒、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得超过一日极量,限剧药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七、医保患者使用医保专用处方,按医保规定,急性病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离退休人员患医保规定的十种病可开不超过一个月量。
八、处方所开药品数量应尽量符合市售药品最小包装。
九、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者,须由医师同意,改签日期并签名后药剂师方可调配。
十、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药品说明书为准,如超过说明书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签名方可调配。
十一、用药合理,避免重复用药,注意配伍禁忌。西药一张处方最多不超过五种。
十二、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科学、合理用药,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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